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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被大树砸伤 房产公司等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1-08-16 09:40
    一棵突然倒下的广玉兰树砸中了恰巧路过的彭女士,此时彭女士怀中抱着年幼的外甥女,旁边还有她年迈的父亲。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彭女士的双脚有多处骨折。

  到底谁该为彭女士的受伤负责?近日,娄底娄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8年8月29日,时年53岁的彭女士抱着外甥女与父亲一同步行途经娄底市娄星区南贸东街大同芙蓉小区北门时,人行道路旁的绿化树突然倒塌将彭女士砸伤,彭女士的外甥女和彭女士的父亲也有不同程度受伤。

  彭女士当即被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彭女士左右脚均有骨折,在医院住了7个月。后经鉴定,彭女士所受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各1处。继续治疗费用建议1.5万元左右,误工期评定为7个月。

  大同芙蓉小区系大同房产公司开发,由大同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涉案倒塌树木系大同房产公司栽种,栽种的区域为公共管理区域。2018年8月31日,娄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各方召开了协调会议,责任划定为中建交通集团有限公司40%,湖南省大同房地产开发公司30%,市风景园林管理处30%。此后,大同房产公司以及园林处为彭女士垫付医药费共计10.2万元。

  然而,关于赔偿问题各方却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彭女士只能将娄底市园林处、大同物业公司诉至娄星区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园林处申请追加大同房产公司、中建交通公司为本案被告,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认为,倒塌的广玉兰树木系由大同房产公司在开发建设大同芙蓉小区工程时,由于大同房产公司的管理养护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大同房产公司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管理过错责任。

  园林处对自己的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故园林处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监管过错责任。

  中建交通公司在对涉案事故路段进行提质改造PPP项目施工时,给案涉倒塌行道树的根基稳固造成了一定的损坏,故中建交通公司应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与大同物业公司无任何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故大同物业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彭女生在通过案涉路段时,被突然倒塌的行道树木砸伤,彭女士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故其对本案事故后果依法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根据审理后确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为41万余元。因原告方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为36万余元,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之原则,认定本案原告的损失为36万余元。酌情由大同房产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由中建交通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由园林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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