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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物管小区灯坏了,老人摸黑下楼摔伤!业委会要担责吗?

时间:2023-05-03 07:3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邹晴)小区楼梯间灯坏了,85岁老人摸黑下楼,导致摔倒受伤。小区没有聘用物业管理公司,老人及家属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业委会是否要对老人的摔伤承担责任呢?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某小区业委会因不作为被判赔偿住户损失共计5万余元。

老人摸黑下楼摔伤,家属起诉业委会

2021年1月2日晚上9时,85岁的钟某从3楼家中出门下楼梯时,由于楼道内照明设施损坏,楼梯间漆黑,钟某不慎摔倒在1楼楼道口。钟某受伤后,邻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出诊将钟某送至医院入院治疗。

钟某这一摔,后果很严重。他住院了14天,经鉴定,钟某构成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经法院核定,钟某的各项损失共计85208元。

钟某所在的小区为老旧小区,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而是采取业主自管自治模式,居民缴纳的物业费经业主大会决定按0.6元/平方米缴纳。

2020年12月30日,钟某交了2021年第1、2季度物业管理费。钟某及家属认为,此次受伤与业委会没有及时更换楼梯间损坏的照明设施有关,于是将业委会诉至法院。

被告小区业委会在答辩时称,因无事发时的音、视频及目击证人,无法证明钟某是在小区公共场所摔伤。

业委会还认为,即使钟某是在小区楼梯间摔倒,他的受伤与楼梯间是否有灯照明也没有因果关系。他们的理由是,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有自我保护的义务,他在冬天低温的夜间下楼梯,本就应该小心谨慎;钟某生活在业主自治自理的小区,明知灯坏了,下楼时应借助手电筒等照明设备,并主动报告楼道灯损坏情况。业委会还认为,老人原本就有多种既往病史,本身就容易摔倒骨折,因此,他们主张钟某的摔倒受伤与楼梯间有无照明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业委会承担60%的责任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小区为老旧小区,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而是采取业主自管自治模式,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既收取了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充当了物业管理单位的角色,享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就应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民事义务。

钟某因小区公共照明设施损坏,导致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摔倒受伤,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及时有效的维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钟某的摔伤与业委会的不作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业委会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钟某是85岁高龄老人,有多种疾病既往史,本次摔倒在其左股骨颈骨折术后,本身存在易摔倒骨折的常识性风险,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自我保护的义务。钟某在明知楼道灯是损坏的状态下,夜间下楼梯,理应借助照明设备或由家属陪伴,但却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业委会承担60%的责任,钟某承担40%的责任。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业委会赔偿钟某各项损失共计51124.8元。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经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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